出口退税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 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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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退付
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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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调节职能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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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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