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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程中心项目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2634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一、审批内容

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内部研发组织体系建设为目标,对深圳市企业工程中心组建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采用“先征集、再选题、后申报”的模式,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选题,再以“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四、审批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800万元以上;拥有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600万元;
(四)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数比例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数比例35%以上。

五、申请材料
................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两年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申报表或含最近两年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单;
(十)申请单位取得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申请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2014年12月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详情请咨询:0755-26037122 罗小姐。
六、受理时间
详见各批次项目指南。
七、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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